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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5作者:中国天主教

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主教堂区司铎是指按照《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或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持各项教务工作的主任司铎(本堂神父)、副主任司铎(副本堂神父)

第三条主任司铎及其任命

1、主任司铎是接受委托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为此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

2、主任司铎必须是领过司铎圣职的人,才能有效地被任命。

3、主任司铎应该有较高的学识和品德,具有牧灵的热诚和其它德行。

4、教区主教在考虑教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后,委派主任司铎职务。

5、委任主任司铎的职务亦可通过考试方式,来确切鉴定该司铎是否合格。

6、主任司铎一般任期3至5年,可连任。

7、主教出缺或受阻时,教区长可对主任司铎给予委任或批准。

8、主任司铎只能管理一个堂区,但由于司铎短缺或其它原因,可将数个相邻堂区委托同一主任司铎管理。

9、一个堂区只能有一个主任司铎。

10、被任命为一个堂区的主任司铎者,自就职时起,即获得该职,并应行使职权。

11、主任司铎的职务,因主教依法所做免职或调任而终止,也可由主任司铎以正当理由所做的辞职而终止,但其辞职必须由教区主教或教区长接受才有效。

第四条副主任司铎的任命

1、为更好地做好堂区的牧灵工作,主教可给主任司铎委派一位或几位副主任司铎,协助主任司铎执行牧灵职务。

2、被任命为副主任司铎者,必须领过司铎圣职者方为有效

3、副主任司铎任职期限一般和主任司铎同,但有特殊情况者不在此限。

4、副主任司铎职务的终止和主任司铎同。

第五条任命、调离或免除主任司铎职务、副主任司铎职务,应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备案。

第六条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应完整的向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天主的圣言、讲解信仰的真理,避免异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抵御各种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一会一团”和本教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八条根据民主办教原则,对堂区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征求教友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主任司铎、副主任司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警告、暂停、撤销所担任职务等惩处。

1、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

2、违反《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的

3、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挥霍教会财产的,或因自己错误行为造成教会财产损失的。

4、违反教会纪律、触犯国家法律,在信徒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惩处由教区主教在征得教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实施,并将所做的惩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备案。

撤销惩处决定的程序与做出惩处决定的程序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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