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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28作者:

(2025年12月16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十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主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按照《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持各项教务工作的主任司铎(本堂神父)。

  第三条 主任司铎是受主教委托管理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着分担基督的职务,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

  第四条 主任司铎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五条 主任司铎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主任司铎应当贯彻执行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两会”和本教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七条 主任司铎应当信德坚固,信仰纯正,坚持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维护当信当行教义教规的统一与完整。

  第八条 主任司铎应当立志终生献身教会福传、牧灵事业,善度神职生活,遵守教规戒律,品行端正。

  第九条 拟任主任司铎人员还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在神哲学院(修院)完成神学、哲学、灵修等各项培育,且成绩合格;

  2.年满25周岁,特殊情况,经教区主教或教区长的准许,可以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可超过1年,最大不超过70岁;

  3.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

  4.身体健康。

  第十条 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应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拟任主任司铎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可采取考试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审核时,应充分征询教区管理委员会及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应征得所在地天主教“两会”同意后予以委任。

  第十三条 拟任人员获得委任后十日内,由所在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2.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天主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第十四条 拟任职人员完成备案后,由教区主教或教区长为其举行主任司铎就职仪式。就职仪式后开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一位主任司铎一般只担任一处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经批准最多可兼任一处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第十六条 教区应根据教会传统对主任司铎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动。主任司铎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在同一场所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累计任职不超过3届。在同一场所任主要教职超过10年的,本届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条件艰苦、地处偏远、规模小的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主教或教区长征求教区管理委员会和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意见后延长任职届数。

  第十七条 拟连任的,教区应对其前一任期情况开展审计,审计不合格的不得连任。

  第十八条 主任司铎应根据民主办教原则,对场所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务由场所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征求教友代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主任司铎的职务因免职或调离而终止,如本人申请辞职,须由教区主教或教区长正式宣布才生效。

  第二十条 主任司铎离任或被免职时,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离任审计制度,需提交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并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相关讯息须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主任司铎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警告、暂停职务、撤销教内职务等惩处。

  惩处由教区主教或教区长在征求教区管理委员会和民主管理组织意见后按照教内有关规定实施,所做的惩处决定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两会”同意。暂停或撤销职务的,应由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撤销惩处决定的程序同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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