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12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文译名为: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团体为中国天主教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为: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藉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坚持我国天主教中国化方向,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是:
(一)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
(二)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推进牧灵福传工作。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推动我国教会牧灵福传中国化;
(三)按照教会传统和有关规定,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指导教区主教选举工作,审核批准教区民主选举产生的主教候选人,组织指导教区主教祝圣工作;
(四)根据全国天主教和有关教区教务发展的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协商划分和调整教区,研究调配教区主教;
(五)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开展我国天主教中国化神学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六)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教会经书出版、发行工作,推动《圣经》研读活动;
(七)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宣传推广圣召,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院。加强对教职人员、度献身生活人员和平信徒的再培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选派和接收留学人员办法,选派和接收留学人员;
(八)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制定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会纪律,提高灵修素质;
(九)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地方教会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引导;
(十)本团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开展与国际天主教界的友好交往,推动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教会往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团体由全国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荣休主教可应邀列席相关会议。
第八条 本团体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审议常委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罢免监事会监事;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团体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三)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议题。
主席会议由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全体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接受请辞主席,推举代主席。
第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信德坚固,热心事主,维护信仰宝库,具有较高的宗教造诣,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持我国天主教中国化方向;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常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三)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不驻会。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的经费来源:
(一)房产租金;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常务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团体常务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团体负责人、常务委员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团体负责人、常务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0日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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