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12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缩写为:CCPA),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带领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天主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按照民主办教精神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全国神长教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坚持我国天主教中国化方向,维护教会健康传承发展;

  (二)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国神长教友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三)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界的合法权益;

  (四)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建立健全天主教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教风建设;

  (五)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推进神学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六)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院,加强天主教人才培养工作;

  (七)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做好教区和堂区工作,创建和谐教堂,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

  (八)发挥教会自身优势,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服务,做好教会自养工作,带领广大神长教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九)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开展与天主教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十)开展与国际天主教界的友好交往,推动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教会往来。相互尊重,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十一)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积极调查研究,并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四)选举、罢免委员和监事;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三)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接受请辞主席,推举代主席;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主席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议题。

  主席会议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我国天主教中国化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信仰虔诚,谨守规诫,热心事主,在天主教界有较高声誉;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不驻会。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房产经租;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全国代表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0日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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