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2-27作者: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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