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14-06-18作者:


(2010年12月7日)

詹思禄 主教

 

受大会主席团委托,现向大会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的修改情况作以下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本届代表会议的章程修改(草案)广泛征求各省、市、区天主教“两会”和部分主教、神父的意见,并经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扩大会议多次讨论和审阅,反复修改而成。

此次修改两个章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六年来,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发展迅速。当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努力奋斗。党和政府对宗教界提出新要求,要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原章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应体现时代特征,故予以修改。

二、自第七次代表会议以来,中国天主教会取得长足发展,教会牧灵福传事业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原章程中有些观念和规定己经落后于教会发展的需求,应与时俱进,故予以修改调整。

现将两个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

为响应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宗教界提出的“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新要求,在宗旨中都增加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和“为社会和谐做贡献”等内容,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为了消除部分神长教友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误解,驳斥境外势力的诬蔑和攻击,团结教育广大神长教友更好地理解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两个章程第三条宗旨部分,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即“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第二章任务范围

为了使爱国会和主教团的任务更切合时代要求,更为清晰明确,对爱国会和主教团的任务范围做了一定的调整和补充,爱国会任务由原来的6款增至1O款,主教团任务由原来的6款增至8款。(见爱国会章程和主教团章程第二章第六条)

在爱国会任务方面,为突出它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加了“在全国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确立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增加了它在建章立制、培养人才、社会服务、教会自养等方面的任务内容,以更加适应当前形势下天主教事业的发展现状。

在主教团任务方面,为强调其在牧灵福传上的训导作用,增加了“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从教会教务发展需要出发,增加了“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和“研究调配教区主教”内容。为了更加适应教会发展的新形势,增加了“神学思想建设”、“圣召培育”、教会内的“再培育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工作”,这些涉及教会自身建设和教会社会作用的内容,显示主教团今后工作的重点。

三、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为使“一会一团”决策、运作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将第三章的相关条款进行合并和调整。内容上按全国代表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主席联席会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主席和顾问等条目重新梳理组织,使行文更加逻辑清晰,条理分明。爱国会第三章由原来的十七条增至二十一条,主教团第三章由原来的十五条增至二十一条,除少数新增的条款外,大部分均为原章程条款的调整与合并。

1. 为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团体的活力,对爱国会和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于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见爱国会章程和主教团章程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2. 在两章程中均明确了有关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委、副主席和主席,选举代主席的条款,使章程规定进一步规范(爱国会章程见第十三条四款,主教团章程见第十三条)。

3.在主教团章程第九条,增加了“本团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团组织上向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的内容。这使主教团与代表会议的关系更加清晰,权力来源更加明确,同时表明中国天主教会与普世天主教会在信仰上是保持一致的。

4. 为了教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为更好地发挥德高望重的老一辈领袖的积极作用,在两个章程中,明确提出设立名誉主席和顾问,并就其产生的条件和作用明确规定(见爱国会和主教团章程第二十八条)。

5. 为使制度建设更加规范化,增加了主席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的规定,并补充了副主席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见爱国会和主教团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其他有关章节,基本未作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谢谢。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PA),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带领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民主办教精神协助教务组织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全国神长教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保障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2.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国神长教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3.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界的合法权益。

4.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建立健全天主教有关规章制度,推动神学思想建设。

5.协助教务组织办好神学院校,做好天主教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6.创建和谐教堂,协助神职人员做好堂区工作,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

7.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教会自养工作,为推进牧灵福传事业提供经济基础。

8.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带领广大神长教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9.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天主教界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10.加强与各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积极调查研究,并为各省(区、市)爱国会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做出涉及地方的决议,各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4.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投稿:本网欢迎网络、传真、邮寄等各类方式投稿,但请勿一稿多投。

2、版权:凡本网注明来源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3、文责:欢迎各地教区、堂区、团体或个人提供当地新闻及其他稿件,一旦刊登,版权虽属本网,但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文责一律由投稿者(教区、堂区、团体、个人)自负。

4、转载:凡本网注明来源为转载的内容,为网友推荐而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的目的只在于传递分享更多信息。

5、本网无商业目的,若我们上传的资料侵犯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