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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18作者:zgtzj_zjt

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天主教神哲学院(以下简称神哲学院)管理,加强神哲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神哲学院实际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哲学院,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天主教教职人员和天主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中国天主教圣召培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圣召培育委员会)是神哲学院教师资格的唯一认定机构,下设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在神哲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申请神哲学院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并愿意从事神哲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中等天主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具有神哲学院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申请高等神哲学院教师资格,应具有神哲学院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在各级天主教组织或天主教院校、堂区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

(五)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与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七)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神哲学院教师资格,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拟任教的神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天主教神职人员需提交神职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二寸近期免冠半身证件照片4张;

(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各一式二份。

第八条  神哲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决定后,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对申请人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对本院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决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第九条  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由圣召培育委员会在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官方网站提前公布。

 

第四章  认定和证书管理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于每年4月集中审议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经审议符合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于每年5月20日前告知申请人所在神哲学院,并于6月组织笔试、面试、试讲。

第十一条  参加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圣召培育委员会颁发《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圣召培育委员会通过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官方网站和《中国天主教》杂志公布,并录入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各神哲学院建立本校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于每年7月将教师资格信息数据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证书》由圣召培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加盖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本人档案中的《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获得神哲学院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情节严重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神哲学院教师资格的;

(三)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神哲学院教师资格的,其任教的神哲学院会同原发证机构办理撤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撤销记录。

第十八条  被撤销神哲学院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神哲学院教师资格。五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按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神哲学院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圣召培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圣召培育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将神哲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及变更情况,经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圣召培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圣召培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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