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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18作者:zgtzj_zj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天主教人才,规范全国天主教神哲学院(以下简称神哲学院)管理,提高神哲学院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神哲学院的实际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哲学院,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天主教教职人员和天主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  中国天主教圣召培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圣召培育委员会)是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规范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神哲学院学位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
神哲学院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其学位名称由圣召培育委员会确定,经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神哲学院授予学位,应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符合条件的神哲学院,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神哲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圣召培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申请单位填写《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经神哲学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审核后,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
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可直接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对神哲学院的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由圣召培育委员会颁发《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并接受圣召培育委员会的监督考核。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名单,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应依据可授予的学位等级,设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该神哲学院提名,经学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审核后,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审定。
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直接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审定。
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神哲学院院长签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相应工作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遴选导师;
 
(三)组织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并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四)组织硕士以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会;
 
(五)组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工作,并向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上报答辩初审意见;
 
(六)审核名誉博士人选资质。
 
 
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操守。
 
第十三条  神哲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读完成本科学业,按教学规范修满学分,成绩合格;
 
(二)学士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合格;
 
(三)较好掌握天主教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教义教规;
 
(四)初步具有从事天主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五)具备从事天主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六)达到神哲学院规定的相关外语水平和古汉语水平。
 
第十四条  神哲学院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读完成研究科学业,按教学规范修满学分,成绩合格;
 
(二)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系统掌握天主教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教义教规;
 
(四)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五)具有从事天主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六)具备较强的从事天主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七)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经典文献资料。
 
第十五条  神学院校的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课程,经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二)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系统深入掌握天主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四)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五)具有独立从事天主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六)具备系统扎实的从事天主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七)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经典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第二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位:
 
(一)道德品质和宗教操守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的;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七条  申请攻读神哲学院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先取得下一级学位。
 
第十八条  神哲学院认可普通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需向就读的神哲学院提交本人填写的《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申请表》。
 
第二十条  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  神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情况,由该学院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备案。
各神哲学院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三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经重新考核,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神哲学院提出申请重新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神哲学院提出意见,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审定。
神哲学院授予名誉博士情况,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天主教界有较高声誉;
 
(二)学术造诣深,学科成就能够大力推动我国天主教学术研究水平的国内外学者;
 
(三)为中国天主教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
 
第二十七条  在神哲学院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其学位授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经考核评估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业水平,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审定后,可暂停或撤销该学院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并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有违反本细则和《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情形的,由授予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第三十条  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规程的,由圣召培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该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三十一条  神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有违反学位授予规程的,由圣召培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学位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和《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申请表》、《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证书》由圣召培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由神哲学院院长签发。
 
《天主教神哲学院硕士学位证书》和《天主教神哲学院博士学位证书》由圣召培育委员会主任和神哲学院院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办,可由颁发证书的神哲学院作出学位证书遗失声明。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圣召培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圣召培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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