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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18作者:zgtzj_zjt


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天主教神哲学院(以下简称神哲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天主教圣召培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圣召培育委员会)是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规范全国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有关负责人、神哲学院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5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神哲学院大部分学科。小组成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品行端正,在中国天主教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和变更情况,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进行学位资格授予审议时,必须有13名以上的成员出席,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11名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审议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字存档。
 
第九条  学位资格授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审查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圣召培育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有违反学位授予审查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圣召培育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及其学位资格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圣召培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圣召培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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