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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05新闻来源:国宗局网站作者:中国天主教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

(2003年3月22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及地方各级爱国会作用,促进天主教爱国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国神长教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坚定不移地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与教务组织共同管理教会事务,实行民主办教,努力促进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天主教爱国会是由神长教友共同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职能

第四条全国及地方天主教爱国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均应通过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相应代表会议负责。
第五条天主教爱国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3、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4、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决定召开并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2、审议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4、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1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2 、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3 、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 、与同级教务组织商讨和决定天主教有关重大事宜。
第八条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组成联席会议,商讨决定中国天主教重大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联席会议,商讨决定本地区天主教重大事宜。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能、议事程序和办法,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制度另行规定。
第九条天主教爱国会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负责爱国会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 、负责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 、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 、负责组织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4 、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十条天主教各级爱国会组织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广大神长教友,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教育和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通过编写刊物、文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和民主办教原则的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鼓励、引导神长教友爱岗敬业,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努力做光做盐,为主作证。
第十三条发动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献爱心,积极参与扶贫助残、怜恤孤寡、抗洪救灾、资助办学等社会服务,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爱国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认真分析研究反映的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教会搞好自养事业。
第十七条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民主办教。
第十八条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在教会重大事宜上与教务组织相互协商、集体领导、共同决策。主要包括:
1 、与教务组织共同作好选圣主教和教区调整工作。
2 、与教务组织共同办好神哲学院和修女院。
3 、 会同教务组织做好对神职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和神修培养,关心圣召培育。
4 、会同教务组织进行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四章爱国会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天主教爱国会的工作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中国教会的主权。要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条坚决拥护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和自选自圣主教原则。
第二十一条信德坚定、热心事主,密切联系神长教友,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神学素养,善尽教友本分,立爱国爱教善表。
第二十二条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自觉维护教会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接受监督,尊重神职人员,加强教会内部的团结,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天主教爱国会要严格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两者不可一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对外交往

第二十七条天主教爱国会要本着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按照“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天主教会的友好交往。

第二十八条在外事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 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对外交往中要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阐述我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选自圣主教方针,消除误解,扩大影响,广交朋友。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和中国教会利益的事。要建立外事接待机构和外事接待制度,严格按外事接待计划进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中可以接受不附带政治条件的友好捐助,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教会和个人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第三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中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只有一个教区的,可由省一级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共同组成联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以下爱国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经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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