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7-02-27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文译名为: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英文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团宗旨为: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藉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引导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以促进国家、社会及人类的更大福祉。
第四条 本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
2.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推进牧灵福传工作。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依照梵二大公会议精神,推动教会牧灵福传的本地化。
3.审核批准教区民主选举的主教候任人,指导各教区主教祝圣工作。根据全国天主教和有关教区教务发展的需要,协商划分和调整教区,研究调配教区主教。
4.推进中国化神学思想建设,做好圣经等教会经书出版工作。
5.推动圣召培育工作,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院,加强对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
6.加强教会纪律,提高灵修素质,做好对教会圣秩人员、度献身生活人员和平信徒的再培育工作。
7.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地方教会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引导。
8.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积极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天主教会的友好交往。
第七条 本团的决议及制订的有关规章,各省(区、市)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团应予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团由全国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荣休主教可应邀列席相关会议。
第九条 本团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团组织上向全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4.审议和通过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团常务委员会和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会议由本团常务委员会与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决定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全体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接受请辞主席,推举代主席。
第十四条 本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会议和主教团全体会议的有关决议,推进教务工作的开展,处理有关事务。
神父当选为秘书长时,列席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2.决定召开并主持主教团全体成员会议。
3.审议提交主教团会议的文件。
4.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主教团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主席和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或主教团扩大会议时,可邀请教区长(神父)、男女修院院长、有关省(区、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参加,列席者只有咨询权,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团主席会议由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主教团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3.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5.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信德坚固,热心事主,维护信仰宝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在天主教界内有较大的影响。
4.主席、副主席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主席负责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代表会议、主教团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4.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共同主持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主席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二十五条 本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主教团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负责组织实施主教团的日常工作任务。
4.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的经费来源:
1.房产经租。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终止活动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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