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7-02-27作者: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的经费来源:
1.房产经租。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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