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05作者:中国天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投稿:本网欢迎网络、传真、邮寄等各类方式投稿,但请勿一稿多投。

    2、版权:凡本网注明来源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3、文责:欢迎各地教区、堂区、团体或个人提供当地新闻及其他稿件,一旦刊登,版权虽属本网,但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文责一律由投稿者(教区、堂区、团体、个人)自负。

    4、转载:凡本网注明来源为转载的内容,为网友推荐而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的目的只在于传递分享更多信息。

    5、本网无商业目的,若我们上传的资料侵犯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