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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神哲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23作者:

第三章 资格评审及证书颁发


    第九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向圣召培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均一式二份):
    (一)《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二)课程设置说明;
    (三)拟实施的本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拟成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有关教学、考核、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和《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对神哲学院的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圣召培育委员会审定。圣召培育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或不同意授予的决定。
对同意授予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通过中国天主教网站和《中国天主教》杂志公示。
    第十一条 “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将拟授予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名单,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由圣召培育委员会颁发《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的神哲学院,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通过中国天主教网站和《中国天主教》杂志公布。
    第十四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圣召培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公章有效。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获得《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的神哲学院,如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学位申请资格的,圣召培育委员会将撤销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六条 中国天主教圣召培育委员会定期对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进行评估,经考核评估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学业水平的,可暂停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 被撤销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哲学院,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资格。三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按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天主教神哲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由圣召培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天主教圣召培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天主教圣召培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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